日前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非企业、社会团体的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制定本单位产品、服务、管理标准的,可以参照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区域产业集群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服务。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名称和编号。
记者注意到,《条例》用了一个章节的篇幅明确了“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特别规定。提出推行“江西绿色生态”标志制度。“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的评价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条例》提出,支持企业执行“江西绿色生态”标准。企业生产或者提供的产品、服务符合“江西绿色生态”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可以在产品标签或者包装物上使用“江西绿色生态”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政府采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融资帮助等方式支持执行“江西绿色生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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