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人身损害赔偿首次城乡统一 交通事故死者家属获赔52.7万元

南昌县人民法院审判现场

南昌县人民法院审判现场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朱国亮 卢巧萍 记者 陶望平 实习生 连亚洁)今年在南昌市南昌县辖区发生一起车祸,电动车与小客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主死亡。涉事双方在死亡赔偿金标准适用问题上发生分歧。8月14日,南昌县法院首次按照最新的城乡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判令死者家属获赔52.7万元。

2020年5月10日21时04分许,邓某驾驶无号牌“小刀”牌二轮电动车,由东向南行驶至南昌县莲塘镇迎宾大道与莲安北路口南端人行横道线中段附近。停留约十秒后,继续向西南方向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苏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苏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疏于观察路面通行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当事人邓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在本次事故中,双方的过错作用相当。

由于在死亡赔偿金标准适用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2020年6月29日,死者邓某父亲到南昌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苏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1375.71元。

该案系2020年4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实施后,南昌地区首例按照统一标准审理的民事案件,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原告获赔52.7万。

一直以来,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以及户籍制度的影响,采取的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标准。江西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改变了以前对不同户籍身份的居民认定赔偿数额差距较大的情况。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体现了对生命健康的尊重。”本案承办法官朱国亮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后,减轻了原告举证的诉累,化解了原、被告之间最大的争议焦点,此类案件更容易调解结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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