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贫困人员纳入居民养老保险扶贫 每月可领100元

9月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落实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江西省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策,今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仍由县(市、区)政府继续为其代缴1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为符合条件贫困老人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据了解,我省将全力做好外省户籍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建档立卡贫困户认定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协助参保人填报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及时向户籍地推送信息,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材料后,应会同当地财政、扶贫部门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落实代缴保费政策,为符合条件的贫困老人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政府继续代缴100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延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继续落实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江西省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策,今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仍由县(市、区)政府继续为其代缴1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四五”期间,继续落实将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支付终身的政策,为新增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贫困人员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在认定农村和城市低保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打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新模式

人社、扶贫、民政、公安和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加强全民参保登记库、联网检测库建设,为推动贫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人社部门要按照省里统一安排,加快推进人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工作流程,简化经办手续,打造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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