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 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

记者昨日获悉,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疫情期间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收取提出的指导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学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未正式开园不得提前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算住宿费: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按半个月计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通知》强调,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各部门要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学校违规乱收费问题。一经查实,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领导责任,并在全省进行公开通报。各地各校要积极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释,设立专门咨询电话,指定专人处理收费事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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