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交警“135”机制初见成效 南昌市城区交通拥堵指数全面下降

“1分钟快速响应、3分钟到达处置、5分钟恢复交通”。自10月12日南昌市交警部门全面推行“135”快速反应处置机制以来,南昌市城区交通拥堵指数全面下降,路面交通警情处置效率大幅提升。

为配合南昌交警“135”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减少事故带来的拥堵,南昌多家保险公司推出了快速处理机制,驾驶人只需固定证据,就可进行快速理赔。

南昌交警提醒,发生符合快处快撤条件的交通事故后,如不撤离现场造成交通拥堵属违法行为,交警将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数据

10分钟以上拥堵事件下降四成

10月19日15时,南昌市沿江北大道滨江桥上,由于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距离发生一起四车追尾事故,中心护栏有十几节被撞倒,严重影响交通通行。

南昌市交警支队东湖大队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启动“135”快速反应处置机制,不到1分钟便赶到现场。为快速恢复通行,民警立刻调度附近待命的3辆拖车赶到现场,快速认定事故责任、清理现场散落物、安装好中心护栏、拖移事故车辆,整个处置过程用时不到5分钟。

据介绍,“135”快速反应处置机制运行半个月以来,全南昌市主要道路发生10分钟以上的拥堵事件1979起,比9月份同期的3319起下降40.37%;环线快速路发生10分钟以上拥堵事件353起,比9月份同期的417起下降15.35%。


分析

9个行政辖区交通拥堵指数全线下降

昨日,记者从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了解到,经互联网数据对南昌市交通拥堵分析,10月19日至23日,南昌市城区全天交通拥堵指数为1.27,比9月份同期的1.31下降3.05%;全市9个行政辖区交通拥堵指数呈全线下降趋势,其中下降幅度最大的是青云谱区,交通拥堵指数为1.28,比9月份同期的1.37下降6.57%。

据介绍,南昌市主要道路当中,全天交通拥堵指数下降15%以上的有6条,其中碟子湖大道下降幅度最大,交通拥堵指数为1.10,同比9月份的1.69下降34.91%。全市一类路口中,平均车辆延误时间下降15%以上的有4个,其中沿江北大道赣桥北路口平均车辆延误时间为12.66秒,同比9月份的33.08秒下降61.73%。


保障

交警部门利用大数据全力排查堵点

为确保“135”快速反应处置机制落地见效,南昌交警要求对路面交通事故和交通故障等影响交通的警情做到“1分钟快速发现并及时响应,3分钟调度指挥路面警力快速到达现场”,对轻微事故、简单故障做到“5分钟全力恢复交通”,对较大事故全力疏导。

大数据的运用已经深入到了各个领域,此次治堵行动,南昌交警也用到了“黑科技”。南昌交警高效应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利用全市高空探头、路口监控等设备,加强视频巡查,科学利用高德、百度、滴滴等互联网数据,即时发现、分析、研判排查堵点,根据警情发生地,一对一进行推送,直接指挥调度距事件地最近的警力前往处置或支援,有效提升了指挥和实战处置效能,确保了警情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到达处置,以最快的速度恢复现场,大大减少因事故和故障造成路面拥堵的时间,道路通畅率大幅提升。


提醒

发生事故未快处快撤造成拥堵将挨罚

南昌交警提醒,驾驶人发生财产损失且事故车辆可以自行移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事故,适用快处快撤。发生符合快处快撤条件的交通事故后,双方驾驶人应在停车做好安全防护后,快速拍摄现场照片(至少3张,车辆行驶方向前方、后方以及碰撞部位各1张,总数不超过6张,照片应能够清晰辨别机动车号牌号码、道路标志标线)固定现场证据,交换联系方式,立即撤离现场。撤离现场后,双方驾驶人可自行约定前往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中心处理,也可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区域,利用交管12123手机App进行在线快处。

对于符合快处快撤条件的交通事故,南昌交警希望广大驾驶人按要求尽快撤离现场,如不撤离现场造成交通拥堵属违法行为,交警将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如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或有人员伤亡的事故时,应打开应急灯,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固定事故现场证据,同时报警。报警时,应尽量说清事件位置、基本情况、有无人员伤亡,便于精准派警,实现快速处置。


理赔

多家保险公司推出事故快速处理机制

为配合南昌交警“135”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及时撤离交通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带来的拥堵,南昌多家保险公司推出了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只需固定证据,就可进行快速理赔。

记者了解到,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平安产险南昌分公司、国寿财险南昌市中心支公司等保险公司规定,对每天7时至19时这一时间段在南昌市城区道路发生的单车损失1万元人民币以内、车辆能够行驶的车损道路交通事故,不需保险公司到现场勘查,当事人可根据交警部门指引,按规定拍照固定证据后,在“交管12123”App在线快速处理,或到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中心处理。

但是,“快处快撤”也有相关情况不适用,凡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如下七种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对以上七种情形报警后,驾驶人应配合交警现场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对交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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