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鄱阳一村支书骗林权证签流转协议? 乡纪委:村小组长名字系代签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记者 良保)“没开村民大会,村小组也没签字,207亩山林就被流转了。”日前,江西省鄱阳县珠湖乡东红村麻园组村民反映,2007年,村干部以乡里划山界为由骗取了他们的林权证,并伪造了村小组长的签名,将麻园组207亩山林流转至村委会,接着与林场签订《联营合作造林协议书》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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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园组部分山林

村里山林权被流转却无人知晓

“你们不能用,麻园组的山林已经流转出去了。”今年4月份,东红村麻园组村民准备使用该组山林时,被芭茅岭林场工作人员制止,工作人员还向村民出示了《鄱阳县合作造林山权流转协议》(以下简称《流转协议》)和《联营合作造林协议书》(以下简称《造林协议书》)。

《流转协议》显示,2007年2月8日,麻园组将山权流转给东红村经营管理30年,时间从2007年至2月至2036年3月底,协议上签了时任麻园组村小组长洪解泉的名字,并盖上了东红村民委员会的公章。

《造林协议书》中明确,两个单位在山场内联营合作造林30年,效益分成比例为芭茅岭林场70%、村委会分成30%。

村支书以“重新划定山界”收走林权证

山林被流转出去,村民竟然毫不知情,问题出在哪?

“我们从来没有接到通知,也没召开流转山林的村民大会。”村民洪小兵(化名)告诉记者,他们觉得是问题可能出在时任东红村党支部书记洪文锋那里。

麻园组村民们回忆,2007年,洪文锋曾以“需要重新划定山界”为由,将麻园组各个村民及村小组林的权证收上去了,山地面积约207亩。

“当时,由于麻园组山林基本处于闲置状态,又没有产生任何经济效益,大多数村民没有太在意,只有个别村民偶尔询问下林权证何时归还,得到回应是‘重新划定山界很复杂,工作量大,需要很长的时间’。”洪小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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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上的签字“解泉”(红圈处)

村小组长否认在协议上签名

村民不知情,那当时在《流转协议》上签字的村小组长洪解泉清楚此事吗?

对此,洪解泉予以否认。“2007年2月8日,我没参加过这个会议,更不可能在协议上签字,名字是伪造的。”洪解泉说,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他愿意配合做笔迹鉴定。

不是洪解泉自己签的,那究竟是谁签的?时任东红村党支部书记、现任珠湖乡人保所所长的洪文锋回应,确实不是洪解泉本人签的字,是由时任东红村民兵营长洪忠代签的。至于当初为何收取村民林权证,洪文锋解释,是按照乡里的要求,为重新划定山界收取的。

“‘解泉’两个大字是由我代签的,但当时我跟他说了。”洪忠坦言:“这片山林空着,反正(芭茅岭林场)也带不走山,还不如流转出去产生点效益。何况,我们开了村民大会,村民都签字同意流转。”

现任东红村村支部书记洪锋则表示,当初麻园组既未召开村民大会,也没有任何会议记录,村委会与麻园组签订的《流转协议》、村委会与芭茅岭林场签订的《造林协议书》等文件均没有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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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湖乡东红村委会

13年来村委会未收到一分钱效益分成

“村委会从未拿到一分钱分红。”洪锋称,这也是麻园组村民投诉洪文锋的主要原因。

麻园组村民洪东东(化名)介绍,山场联营之后,芭茅岭林场当即聘用洪文锋为护林员,并支付相应报酬。“13年来,洪文锋有没有截留补贴我们不得而知,但2019年上级部门发了24万元补助资金,村委会分文未得。”

村民的这一说法,得到了芭茅岭林场及鄱阳县林业局的证实。芭茅岭林场场长胡永松说,林场确实聘用了洪文锋为护林员,并按年给其发工资。

鄱阳县林业局营林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19年,上级部门下拨了24万元给芭茅岭林场,用于木材战略储备林基地建设项目,至于林场有没有给洪文锋钱,那就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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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林业局

流转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建议寻求司法帮助

针对麻园组村民反映的原村支书骗取村民林权证、伪造村小组长签名签订《流转协议》,珠湖乡纪委书记程斌介绍称,今年5月份,乡纪委接到了麻园组村民的投诉,并展开了调查。

程斌告诉记者,经调查,2007年,洪文锋收取麻园组各村民及村小组林权证,由于时间过去了很多年,乡里面并没有找到会议记录,对于洪文锋收取林权证的目的,没有办法去查实。

《流转协议》上“解泉”的名字并非洪解泉本人签字,确由时任东红村民兵营长洪忠代签的。“洪忠说是洪解泉委托他签订的,但洪解泉否认了。”程斌称,到底该《流转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建议寻求司法或其他途径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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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珠湖乡人民政府 

律师:情况属实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并追责

江西澄湖律师事务所舒瑶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重大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舒律师称,如果东红村委会及原村支书洪文锋没有组织麻园组村民召开村民大会,就将组属207亩山林对外流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村干部涉嫌骗取林权证、村干部在《流转协议》上代替村小组长签字等问题,舒律师认为,如果调查情况属实,可依法申请撤销,法院可能判定相关协议无效,并追究村干部相关责任。若村干部涉嫌从中谋取利益,则可能涉嫌贪污甚至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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