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陈某某因非法砍伐6株香樟,被瑞昌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依法承担生态修复费用6300元,并在瑞昌市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经审理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以瑞昌市艺林园林培育基地的名义承包了G220瑞昌武穴大桥南互通至金丝村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的林木采伐、移植项目,其中包括位于瑞昌市码头镇黄砂林场赛山山场内的68棵野生樟树的移植。
2019年10月10日,江西省林业局经瑞昌市码头镇黄砂林场申请,作出赣林护许字〔2019〕847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对上述68棵樟树进行移植,并颁发了植采(赣)0009401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2019年12月2日,江西省林业厅、瑞昌市林业局根据瑞昌市码头镇黄砂林场申请依法办理了68株樟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同年1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违反移植规定,雇请工人使用汽锯对其中6株野生樟树从根部进行砍伐,并雇请司机将被砍伐的樟树运至湖北省武穴市出售。
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采伐的6株植物品种为香樟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瑞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采伐的野生香樟价值人民币6330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瑞昌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退赃5000元。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本院缴纳生态修复费用6300元。
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野生植物资源,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退赃,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过刑罚,现又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野生樟树作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林护发[2019]22号文件可知,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的,应同时办理采集证和采伐证。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依法办理了采集证以及采伐证,但其采集证以及采伐证上明确注明了采集方式是移植,且林业局工作人员在发放采伐证的时候明确告知香樟树作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不能砍伐,但被告人陈某某仍将其中6棵香樟予以砍伐,故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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