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危废物万吨 万载一审宣判特大污染环境案

2021年1月28日上午,万载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处置万吨废旧铅蓄电池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被告人李某旺、周某民等七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由被告人李某旺、周某民、韩某贤、朱某良、李甲、李乙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38974.2元。

案情回顾

2016年年底开始,被告人李某旺陆续纠集被告人周某民、韩某贤、朱某良、李甲、李乙等,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租用万载县马步乡利荣公司对面、万载县康乐街道荷花塘等地6个仓库,对非法收购来的废旧铅蓄电池进行“砸碎”拆解,获得废铅板。先后租用万载县赤兴乡浙桥村、万载县工业园内中昊公司、鲍氏实业公司等7处厂房,将废铅板炼制成铅锭,以此销售获利。在非法拆解、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物没有经过相关处理直接排到大气、水土当中,严重污染环境。其废旧铅蓄电池收购自江西宜春、抚州、湖南、福建等地,数量达14000多吨,金额132467616元。其中有3000吨收购自被告人周某华。直至2019年9月29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将鲍氏实业公司炼铅点查获,现场查扣冶炼生产设备1套、铅锭46.82吨、废铅板33.42吨等物。

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采样鉴定,非法拆解、冶炼的行为造成土壤铅、砷严重超标和大气污染,污染土壤1952.47平方米,645.92立方米,累计排入大气环境中的含铅烟尘量2.899吨、二氧化硫量36.28吨,生态恢复性费用共计938974.2元。另外鉴定成本亦花费了40万元。

该案特点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呈现出作案地点特别多(拆解点和冶炼点13个),处置危险废物数量特别大(上万吨)、涉案金额特别高(上亿元),造成损失特别多(近百万),后果特别严重等特点。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鉴定费。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以训诫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感教,并针对个别辩护人提出已排入大气的污染物无法计算损失的意见进行释法。鉴定中心对大气污染费用鉴定使用的是虚拟治理成本法,即修复成本基本等于污染物排放之前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成本。水、大气等环境介质具有自净能力,但是不因损害发生之后自我恢复原来的功能就否定损害结果的发生,也不因此免除被告人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得到的环境损害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依据。本案被告人也均积极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了自己为一时贪念而犯下严重错误,并主动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鉴定费全部缴纳。

万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旺、周某民、韩某贤、李甲、朱某良、李乙非法采购并处置的废旧铅蓄电池达14000余吨,且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周某华非法销售废旧铅蓄电池给李某旺等人进行非法炼制铅锭,后果特别严重;其七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旺、周某民、韩某贤、朱某良、李甲、李乙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各被告人在该案中的作用、悔罪态度以及主动缴纳了全部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费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该案宣判后,七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释法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是其他根据相关标准认定的废物,其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感染性等特点,极易破坏生态环境,影响人类健康。而本案中的废旧铅蓄电池及其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就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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