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文颖 摄)
2月8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金融监管局联合召开《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省金融监管局局长韦秀长介绍《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安排。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邓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永亮,省司法厅副厅长凌云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处长黎峰主持新闻发布会。
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处长黎峰(文颖 摄)
黎峰: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地方政府的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我省出台了《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并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省金融监管局局长韦秀长先生,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邓勤女士,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永亮先生,省司法厅副厅长凌云先生,请他们介绍《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韦秀长局长介绍有关情况。
省金融监管局局长韦秀长(文颖 摄)
韦秀长: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对地方金融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条例》有关情况作个简要介绍。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地方金融立法工作,《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列入2020年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此后,省金融监管局对照中央有关地方金融监管文件,积极借鉴省外立法经验,组织开展《条例》起草。2020年上半年,经省司法厅立法审查,形成了《条例》草案。2020年8月31日,第5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经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审查,省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集中审议、修改完善,2020年11月25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届此,我省成为中部六省第1个、全国第9个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法规的省份。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建设江西现代金融体系,保障地方金融安全稳定,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快江西金融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
一是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合法性身份的关键支撑。2018年10月,江西省机构改革后,成立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7+4”类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然而,在实际监管工作中,除融资担保行业有上位法外,其他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依据多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个别地方金融业态监管规则尚属空白,地方金融监管执法主体身份不明确,执法依据不足,执法手段缺乏。《条例》的颁布实施,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能,明确执法依据,强化监管手段,有利于规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职,加强“7+4”类地方金融组织监管。
二是强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的必要抓手。近年来,我省金融业发展步伐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扎实推进,新型金融业态加速涌现,现有地方金融组织600余家,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等字样的企业3万余家。相比于资金实力雄厚的传统持牌金融机构而言,地方金融组织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水平偏弱,部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不够规范,如果长期弱化监管或者疏于监管,形成的风险隐患将对地方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产生较强冲击。《条例》的出台,将现有的监管实际经验及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可以充分发挥法治引导、规范、保障功能,推动我省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三是助推地方金融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对国民经济和财政收入贡献度日益提升,2020年全省金融业增加值1808.6亿元,占GDP比重7.04%,金融业税收278.78亿元,占税收总收入比重8.6%,金融业已经成为我省重要支柱性产业之一。《条例》借鉴发达省市做法,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创新提出支持和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快推动金融资源聚集,健全现代金融体系,增强我省金融发展核心竞争力,助推我省金融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7章、54条,包括总则、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地方金融服务与发展、法律责任及附则。《条例》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细化规定:
第一,明确监管职责及监管范围。一是构建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条例》明确界定了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地方金融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等方面的职责。二是明确监管对象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第二,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依法经营、稳妥审慎、诚实守信”等业务开展原则,以及董监高“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的义务,界定了地方金融组织行为底线,建立信息报送、信息披露、重大风险事件报告、退出等制度。
第三,强化地方金融监管手段。一是建立分类监管制度。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分类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型、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等,明确日常监管内容。二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现场检查可以采取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查阅或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检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先行登记保存等方式;非现场检查可以利用大数据等现代金融科技手段,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管。三是丰富地方金融监管措施。对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风险提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人作说明等监管措施。
第四,强化区域金融风险处置。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是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为此,《条例》明确:一是地方金融组织重大风险处置。根据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引发风险的程度不同,设定了“责令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停止增设分支机构”“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经营活动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接管、安排其他同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业务托管”等措施。二是属地非法集资风险处置。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排查、监测预警、风险提示、风险防范及处置等方面的职责。三是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协作机制。明确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在赣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中的工作责任,建立金融风险联防联控工作路径,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效能。
第五,地方金融发展与服务。根据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条例》从多方面提出金融发展支持措施。一是支持现代金融集聚区建设,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产品服务创新;三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四是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便利高效的行政服务;五是支持地方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六是推动金融信用环境建设。
三、《条例》的贯彻落实举措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全力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各项工作。
一是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通过集中培训、组织立法专家解读等形式,组织各市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人员、地方金融组织开展分期分批专题培训,加强对《条例》理解运用。
二是制定出台配套制度。结合部门职能和监管实际,针对《条例》中原则性条文,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监管指引,保证《条例》各项条款落实落细,努力增强《条例》操作性与实用性。
三是全力抓好贯彻实施。认真梳理《条例》各项任务,按照部门职责,将条款内容分解至相关部门,推动《条例》更好落实。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联合执法流程,坚决做到严格规范执法,切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金融发展环境。
我们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兄弟部门大力支持和全社会共同参与下,《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助推构建我省金融法治新格局,为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奠定法治基础和制度保障,更好推动我省金融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谢谢大家!
黎峰:谢谢韦秀长局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举手,并通报一下所在新闻机构。
央广网记者(文颖 摄)
央广网记者:当前,在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缺乏上位法的情况下,我省在《条例》立法过程中把握了哪些原则?
省司法厅副厅长凌云(文颖 摄)
凌云:目前,国家没有关于地方金融监管的上位法,省外也仅有四川、天津、上海、浙江等省市出台了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2017年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以及随后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是本《条例》立法的主要依据。在立法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坚持中央监管精神。金融改革发展是国家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央文件精神,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监管职责,并要求各地方要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为重点,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补足监管法规短板,下大力气整治金融乱象、规范金融秩序。为符合中央文件精神,契合我省实际工作,《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日常监管职权下放至市县金融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二,坚持法制的统一性。国家正在抓紧研究地方金融监管立法问题。为了避免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冲突,《条例》第二条作了衔接性的规定:“国家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处“国家对金融监督管理”的规定,指的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金融监督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要金融制度的基本规定。一旦国家层面对金融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我省《条例》的内容与之相冲突或者抵触,直接适用新的规定,保持了法制的统一性。
第三,坚持立法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条例》审查修改过程中,多次召开部门协调会和赴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了地方金融组织、基层部门、专家学者的建议意见。例如: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大家普遍反映金融机构出风险,往往风险源头在于高管,包括道德风险、经营能力不足风险等。为进一步防范地方金融风险,《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监管要求,履行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的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赋予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严把地方金融组织高管资质监管权。
总的来说,《条例》把握了法治要求,突出了监管实际,对于促进我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江西卫视记者(文颖 摄)
江西卫视记者: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请问《条例》如何通过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永亮(文颖 摄)
刘永亮: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是地方立法工作一个重要的着力点,也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所在。在常委会审议和立法调研过程中,提的比较多的一个意见,就是如何明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及界定他们的权限范围。为此,条例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如何建立我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界定清楚省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是保障《条例》顺利实施的基础。我们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中央要求,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在《条例》中明确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具体工作,依照《条例》规定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监管工作。
二是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关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地方立法如何设定,做到既有利于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降低执法成本,又切合实际,符合中央要求,是本《条例》立法过程中的难点,也是本《条例》的亮点之一。《条例》按照中央有关地方金融监管文件精神,借鉴《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诸如监管谈话、出具风险提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董事监事高管”作说明等切实可行的日常监管手段。针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以采取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控制风险扩大的监管措施;在风险无法控制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经营活动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是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沟通协调。为了解决地方金融日常监管与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不对应的问题,《条例》明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风险防范与处置合力,把控地方金融风险。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加强与国家驻赣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建设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线上线下地方金融组织穿透式监管。
香港大公报记者(文颖 摄)
香港大公报记者:对江西金融业来说,发展不足仍是主要矛盾,请问《条例》明确了哪些措施促进我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邓勤(文颖 摄)
邓勤: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血脉通,经济增长才有后劲。我们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认清当前江西地方金融发展现实,以《条例》为抓手,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动江西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在制定《条例》过程中,我们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听取了基层部门和单位、地方金融组织及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重点围绕调研反映集中的地方金融信息平台、地方金融企业征信体系建设以及非法金融组织、非法金融活动等重难点问题,反复沟通、深入研究,审慎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主要提出以下措施:
一是着力促进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金融工作。为进一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本行政区域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引导金融资源投向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支持开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等改革,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产品、技术、服务、管理等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二是着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为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实现“一站式”融资服务,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条例》明确提出,在省级层面建设和完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培育发展全省统一的企业征信服务机构。同时规定,人民银行在本省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接入征信系统,为地方金融组织查询信用信息提供支持。
三是着力保障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权利。地方金融组织提供的金融服务填补了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空白地。但在实际业务中,地方金融组织因法律地位不明,身份不清晰,无法得到金融机构享有的待遇与政策优惠,发展受到阻碍。为切实保障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权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融资业务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提供便利高效的行政服务,并可以将金融机构享受的相关政策给予地方金融组织。
江南都市报记者(文颖 摄)
江南都市报记者:地方金融组织规范经营对于维护区域性金融稳定至关重要,请问《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确定了哪些行为规范?
韦秀长:随着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壮大,地方金融组织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省《条例》借鉴中央监管文件,结合我省监管实际,从以下四方面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行为,保障地方金融健康发展。
一是明确准入要求。根据《立法法》规定及中央精神,地方金融组织设立条件属于金融基本制度,只能以法律的方式来制定,因此《条例》以指引性条款确定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资质,规定市场准入,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的金融业务。
二是明确行为底线。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组织金融风险防范主体责任,《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为底线,严禁“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地方金融业务”,督促地方金融组织严守风险底线。
三是明确报告义务。《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等材料;发生流动性风险、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不再经营相关地方金融业务的,按照规定提出书面报告。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义务。《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的风险,并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以醒目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向消费者或者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这一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黎峰:由于时间关系,答记者问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是农历春节前的最后一场发布会了,感谢大家一年来对我省新闻发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此,祝大家新春快乐,如意吉祥!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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