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九江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四个县区市提高至1730元/月

根据全省统一安排,4月起,我省将对2018年1月起执行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一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850元/月,各类区域平均增幅10%左右。新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省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11次调整。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经开区四个县区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80元提高至17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17.3元;全市其余12个县市区为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70元/月提高至16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1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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