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黄玉婷 摄)

6月18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人社厅联合召开《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肖国军介绍《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有关情况。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韩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裴忠彪,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闵辉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处长黎峰主持新闻发布会。

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处长黎峰(黄玉婷 摄)

黎峰: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肖国军先生,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韩燕女士,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裴忠彪先生,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闵辉先生,请他们介绍《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肖国军副厅长介绍有关情况。

省人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肖国军(黄玉婷 摄)

肖国军:

各位记者朋友、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向大家介绍《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有关情况。非常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与支持!

《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6月30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进入新的阶段。受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钟志生同志委托,我就《条例》有关情况作个简要介绍。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源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对于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就业创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去年,在省委、省政府高位推动下,省人社厅作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管理的牵头部门,对标对表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要求,积极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开展了《条例》起草工作。经省司法厅立法审查,形成了《条例(草案)》。去年11月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经省人大社会建设委、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审查,省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集中审议、修改完善,3月26日,《条例》顺利通过。我省成为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出台后,全国第4个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省份。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凝聚了省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各界对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期盼和支持。《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要更好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李克强总理强调,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人力人才资源,这是创新发展的最大“富矿”,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推动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用市场的力量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18年,国务院出台《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设定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管理基本制度框架,同时也要求各地及时修订、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出台《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更好服务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有利于加快推进我省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进程。1996年,我省出台了《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虽然在2010年经过修订,但仍然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尤其是人事部门与劳动部门合并以后,原来两个部门分别管理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已经整合为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原条例许多条款规定已不合时宜,与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许多规定也不一致,亟需根据新形势、新规定、新要求进行修订,为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是有利于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市场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位推动下,我省人力资源市场蓬勃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迅速提升。但与社会需求相比,与先进地区相比,市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突出,亟待通过法治手段加以引导。《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为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充足的动力和保障。

二、《条例》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服务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五十七条,主要对市场培育、市场主体、市场活动、市场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是新时代推进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基本依据和根本准则。《条例》具有五大特色亮点:

一是增强发展动力。《条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突出人力资源市场培育有关内容,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人力资源市场和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职责,规定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构建起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同时,专门设置“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章节,作出了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社会服务、金融支持、机构发展、品牌创建、产业园建设、业态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流动、市场需求开发、政府购买服务、对外交流合作等14条市场培育规定,全方位、多层次统筹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政策和资金保障。

二是理顺市场体系。《条例》针对人力资源市场领域体制机制不顺、业务边界不清、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不彻底的问题,对人力资源市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概念作出了规定。明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同时,对两类机构的功能定位、管理方式、监管体制等进行了明确区分,有利于推动两类机构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构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三是优化政务环境。《条例》在遵循上位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首次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写入地方性法规,同时在国家要求的基础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我加压,最大限度缩减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办理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充分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

四是细化市场规范。《条例》在上位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进一步拓展和细化,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对求职者,规定了个人诚实求职的法定义务;对用人单位,规定了用人单位招聘特别是自主招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定了机构开展人才招聘、举办现场招聘会、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活动以及内部管理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特别是规定了用人单位招聘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过程中的各类禁止性行为,增强了对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约束作用。

五是创新管理方式。《条例》贯穿服务与监管并重的管理理念,专门设置 “服务与监管”一章,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职责,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同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定了具体的监管措施,聚焦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实施信用监管、包容审慎监管。通过服务与监管并重,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条例》的贯彻落实安排

我们将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与各地各部门协作配合,认真履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活动,将学习《条例》与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相结合,将《条例》列入普法宣传内容和各级人社部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座谈会等方式,深入领会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提升对《条例》的理解力和执行力。

二是广泛开展宣传。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通过领导访谈、专家解读、宣传报道等形式,大力宣传《条例》的立法背景、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大力宣传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环境和制度优势,大力宣传人力资源服务业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扩大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三是完善配套措施。认真对照《条例》有关规定,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立足本部门实际,对《条例》中方向性、原则性的条文,深入研究,加快细化出台一批务实管用、前瞻性强的配套政策。对鼓励性的条文,坚持问题导向,选择好突破口和切入点,建立和完善工作措施和机制,不断优化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环境。

我们相信,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政府和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下,在各新闻媒体的宣传推介和监督支持下,《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一定能够更好地贯彻实施,为开创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新局面、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作出积极贡献。谢谢大家!

黎峰:谢谢肖国军副厅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举手,并通报一下所在新闻机构。好,开始。

新华社记者(黄玉婷 摄)

新华社记者:《条例》用较多篇幅对强化政府的人力资源市场培育职责作了规定,与国务院条例和其他省市条例相比,具体有哪些体现地方特色的规定?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韩燕(黄玉婷 摄)

韩燕:《条例》作出了14条关于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的规定,比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整整多出7条,充分体现了我省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决心,具有很强的江西特色和指导意义。

一是强化了政府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的职责。 2018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10条硬核举措和每年2000万元的省级扶持资金为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引领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步入了“快车道”。《条例》将这一重要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并将省级扶持资金以法条形式予以确定,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供了可持续的政策和资金保障。

二是强化了政府培育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的职责。当前人民群众对家政服务、医疗护理、养老服务、托幼服务等生活性服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亟待加快培育有关服务市场,提升服务水平。《条例》找准人力资源市场与生活性服务的契合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为家政服务、医疗护理、养老服务、托幼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支持开展相关培训,必将有效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业化优势,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融合发展。

三是强化了政府培育市场主体的职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人力资源市场的主体,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孵化基地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和创新的平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培育龙头企业、引进知名企业、鼓励兴办小微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政府购买服务、落实奖励扶持政策等多种方式推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规划和管理,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建设,必将有力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

四是强化了政府推动人力资源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的职责。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着力加快建立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条例》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用人单位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运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合作引才并按规定给予奖励,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活动,举办人力资源博览会,有利于搭建交流合作平台,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助力人力资源与实体经济协同发展。

《条例》关于市场培育的各项规定,强化政府引导作用,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必将有效引领全省人力资源市场高质量发展。

新法制报记者(黄玉婷 摄)

新法制报记者:我省在《条例》立法过程中把握了哪些原则?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裴忠彪(黄玉婷 摄)

裴忠彪:《条例》立法工作历时一年多,为提升《条例》立法质量,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遵循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对人力资源市场工作有明确规定。2018年国务院颁发施行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是我国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是做好新时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根本遵循,在其立意宗旨和基本框架内,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对一些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增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突出发展主题。近年来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较快,但与发达省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促进发展是当务之急。为此,我们确立以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发展为主的立法思路,一方面将近年来我省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并经实践检验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规范,另一方面对发达省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经验和有益做法进行归纳总结,融入法条内容。在《条例》中强化政府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和服务职责,通过立法引领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当前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集中体现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规模较小、层次较低、基础较弱,实体企业对人力资源服务需求不足,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手段较为单一,侵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市场环境有待优化等。我们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强化政府职责、规范市场活动、创新监管方式等方面入手,着力破解市场体系的统一性问题、市场要素的流动性问题、市场运行的规范性问题、市场主体的公平性问题和市场监管的强制性问题。

总的来说,《条例》把握了法治要求,彰显了改革理念,突出了创新精神,对于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江西卫视记者(黄玉婷 摄)

江西卫视记者:《条例》对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有哪些亮点? 

肖国军:《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有以下三个亮点:

一是明确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责。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援助、就业失业登记、有关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并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进行了规范,强调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充分体现了便民利民要求。同时规定了政府要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完善服务功能,对优化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是明确推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严格对接上位法,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明确界定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其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在此基础上,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明确依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机关依据申请人书面承诺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是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方式的重大变革,将最大限度缩减行政许可办理时间,最大程度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

三是放得更彻底、管得更高效。规定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等事项办理及公示的时限为三个工作日,大大缩减了人力资源市场领域各项行政事务办理时间,提高了管理效率。同时对业务备案、设立分支机构的办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规避了将业务备案、设立分支机构等变相为行政许可的风险。

《条例》的施行,必将有效促进政府部门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效能,为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

江西交通广播记者(黄玉婷 摄)

江西交通广播记者:《条例》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和监管,具体有哪些措施?

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闵辉(黄玉婷 摄)

闵辉:《条例》贯穿服务与监管并重的管理理念,赋予了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新的内涵,制定了全面系统的监管措施。主要有:

一是强化政府对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职责。《条例》规定政府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提供服务,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体包括: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的推广与应用,依托社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开展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统计发布制度,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据库等。

二是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条例》严格对接上位法,明确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为政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定期开展绩效考核,督促其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公示、举报投诉核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为强化信用监管,规定政府部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动态调整监督检查比例、频次。

三是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动的规范。为了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对求职者、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三个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了规范,特别是明确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才招聘、现场招聘会服务、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常见业务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列举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11种禁止性行为,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所明示、内部制度建设和服务台账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同时,针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明确了行政处罚管辖权和管辖争议处理方式。从而进一步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监管体制,强化了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增强了可操作性。

《条例》将充分发挥“指挥棒”“红绿灯”的作用,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黎峰:由于时间关系,答记者问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江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实施情况,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会后再进行咨询、沟通或采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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