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来了!江西着力破解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 为破解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难题,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从参审范围、参审程序、评议规则、参审保障等方面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机制,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实质参审。

确定参审范围

《规程》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案件范围,包括涉及群体及公共利益案件、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案件以及案情复杂案件等;重大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等。

全省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中级法院依法需要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以及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和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规范参审程序

《规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必须从符合要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法官不得直接联系确定人民陪审员名单。同时,法官应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指引、提示和释明,保障人民陪审员的阅卷权、发文权、评议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图为人民陪审员庭审现场

此外,《规程》明确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有权依法参加案件调查和案件调解工作。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还可以在案件宣判前任何阶段,独立组织调解,真正实现由“补充人员”蜕变为“关键人物”。

为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规程》还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原则,规定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回避事由经审查成立的,应当及时确定递补人员,可在候补人员中依次递补,或重新随机抽取确定。

明确参审权责

健全评议规则,《规程》对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形式、采纳规则、分歧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人民陪审员发表的意见应记录在卷。

《规程》还明确合议庭评议案件一般应以面议形式进行,不得仅以书面、电话等方式进行,防止合而不议及庭审走过场。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事实作出认定。人民陪审员意见应当写入合议笔录,并由人民陪审员签名确认。人民陪审员应当参与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并在裁判文书上署名。

为切实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积极性和实效性,《规程》还对人民陪审员相关待遇、培训、考核、惩戒、表彰和奖励等作出规定,强化参审保障。同时,要求各地落实参审补助,制定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办法,为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提供“江西方案”。

据介绍,《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江西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高标准、严要求选任人民陪审员,不断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渠道,为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目前,全省共有人民陪审员7609名,参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5.4万余件,提出审判意见建议1.2万余条,通过“诉调对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30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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