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发布2021“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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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闻广播讯(记者刘宜河、徐鹏)今年以来,宜春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侵权商品等违法行为,大力整治虚假商业宣传和“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今天(24日),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了“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下设门店销售含“克伦特罗”(瘦肉精)牛肉案

2021年4月30日,宜春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下设门店进行牛肉抽样检验,检验出牛肉含有“克伦特罗”(瘦肉精),判定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作出罚款11.529万元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线索已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

案例二: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案

2021年6月10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未取得注册证的彩色超声诊断仪(含探头)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为90.063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线索是前期该局通过对上高县某医院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通过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未取得注册证的彩色超声诊断仪(含探头),并以四维超声学科共建的形式提供给该院使用,所获收益按协议分配。

案例三: 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安市某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1年1月18日,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非法经营药品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当事人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以及向微信网店购买依帕司他胶囊等12种药品,通过“药房网”平台销售。其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5.89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业旗舰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2月20日,上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有一批标注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液白酒和贵州茅台酒涉嫌商标侵权。经鉴定,上述白酒属于商标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奉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部销售未经认证的插座案

2021年9月6日,奉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插座出现跳闸断电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插座无认证标志,其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18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商业宣传案

2021年5月21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楼盘推广广告及售楼部内的楼盘地理位置示意图存在信息标识不全和虚构标注信息的情况。经查,当事人存在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暗示商品房有升值价值、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未按要求载明事项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铜鼓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陶瓷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7月16日,铜鼓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侵权的玻化砖背胶商品情况进行调查。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德高玻化砖背胶等商品为假冒侵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作出没收涉案商品,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丰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店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1年8月10日,丰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销售的羊奶粉宣传具有治疗疾病功能的情况,依法开展调查。经查,2020年9月当事人开始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经营羊奶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驾驶员培训学校不明码标价案

2021年6月9日,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贴公示的《大车价格明细》未按照规定注明服务的具体收费项目明细、收费标准等详细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袁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洪塘镇某早餐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2021年3月10日,袁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该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白馒头、火腿肠馒头进行食品抽样。经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判定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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