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野蛮生长的“负”产品之一,就是网络谣言的泛滥。
当人人都获得通向公共传播的入口,每个人就成为传播链条中的节点。轻点指尖,“说你想说”,传播节点被触发,信息转瞬即可传遍全网。传播门槛几乎消失为零,使传谣成本极度降低,谣言传播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与之相对,自媒体时代的网络谣言杀伤力呈几何倍数上升。网络谣言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其影响力也被无限扩大,一旦传播难以清除,对当事人的影响更难以消除,伤害更深。
社交媒体的强互动性,进一步加深、加剧了谣言的传播。在“吃瓜群众”的加工、评论下,谣言进一步“成型”,规模“体量”进一步扩大。风助火势,愈演愈烈。
近期几个网络谣言的传播过程莫不如此,捕风捉影的小道消息,几乎一夜之间演变成为沸沸扬扬的热点事件。比如一知名女演员遭遇网络谣言后,选择报警,但还有不少人仍相信谣言。面对悠悠众口,当事人百口莫辩。澄清会有时,相信很快公安机关将公布调查结果,公开谣言制造者的身份。相对于造谣,辟谣成本呈几何倍数增长,包括无谓消耗的社会资源,也包括对当事人已然形成的伤害。如任造谣者横行、任谣言泛滥,社会道德底线将被不断拉低,法治秩序也被无端践踏。
治理网络谣言,已经刻不容缓。
相比于其他犯罪问题,网络谣言因其制造成本低、传播成本低、取证难、缺少法律法规约束等因素,致使一些人铤而走险恶意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也成为网络谣言难以治理的重要原因。特别是成本低这一点完整地表现在生产、传播和违法惩戒等各环节,可谓层层失守,最终为造谣者打开了一扇便捷的天窗。
去年,杭州谷女士取快递时,被附近便利店老板编造了“女业主出轨快递小哥”的故事。谣言传播后,谷女士遭遇网络暴力,一度陷入抑郁。在警方对诽谤者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后,谷女士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最终,最高检介入后,由自诉转公诉。今年4月,该案件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经过十个月的抗争,谷女士终于维权成功。造谣者的无耻、传谣者的无知、受害者的无助、法规的无力,在上述案件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我国网络谣言的立法可追溯至2001年《刑法》增设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013年两高的司法解释扩张解释了刑法条文,将网络谣言进行了司法上的犯罪化。2015《刑法修正案(九)》新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将网络服务者纳入刑罚范围。而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科处相应行政处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24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法规不少,为何造谣者敢于以身试法、谣言泛滥现象难以根绝呢?面对互联网新业态的快速发展,法律体系存在不小的落差,处于不断查缺补漏、“亡羊补牢”的状态;而分散于不同法律制度中的条款,使制度法规碎片化,政府规制难以体系化,不同部门理解不一,执法力度亦不统一。
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对网络谣言认定标准区分度不够,造谣主体难以界定、法律适用不清;惩罚打击力度不够,导致量刑弹性过大未能形成有效震慑;各方力量未能形成治理合力,导致执行效果不理想。
对此,我们需要紧随和适应新技术发展的脚步,适时制定治理网络谣言的完善法律制度,确立动态灵活的认定标准和恰当准确的刑罚幅度和内容,增强其现实可操作性。同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全社会必须通过多方协同的综合治理真正让法律发挥作用,落到实处。
面对网络谣言,我们除了要树立“谣言兴于愚者、止于智者”的自律意识,也必须建立 “法规止于治者”的他律规范,从制度和治理的角度去有效规范人们的言论边界和底线,切实营造不敢造谣、不能造谣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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