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促进我省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利用与安全管理,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江西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者特定方式验证。
随着“刷脸”录指纹的普及,对于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引发广大市民讨论,为进一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办法》提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者特定方式验证。
其中,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证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信息重复验证;未经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同意,不得将公共数据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公共数据平台运行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或者特定方式验证,那么,相关部门将如何具体操作?
《办法》规定,省公共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现有的政务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搭建公共数据平台,提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服务;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建设独立的公共数据平台。
《办法》明确,网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管理职责时,发现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利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进行约谈。
在开放管理方面,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过公共数据平台重点和优先开放下列公共数据:与经济发展、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数据;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出行、气象等数据;与数字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数据;其他依法需要开放的数据。
《办法》提出,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列入不予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办法》提到,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公共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存在安全风险的,网信部门将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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