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我省出台《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此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该《办法》执行。《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医疗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医药服务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目录和支付标准。医疗救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帮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办法》提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待遇审核、费用支付、财务管理等环节的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信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执行医疗保障支付政策、国家和省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通过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并规范使用。

以《办法》出台为契机,我省将加快推进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着力完善“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不断深化“行政监管、经办稽核、基金监测”三位一体的基金监管工作格局,实现基金监管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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