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人员100%医疗救助 江西医保再“加码”

今视频客户端讯 8月31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江西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意见》共8个部分17条措施,围绕救助对象、分类资助参保、救助费用保障范围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

比如医疗救助范围就涵盖救助对象资助参保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以及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住院费用,明确各统筹区不得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则分为四类:一类为特困人员,二类为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为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孤儿参照特困人员享受救助待遇。

救助费用则主要用于保障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

对特困人员和孤儿实施普通门诊救助,不设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

对救助对象中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其对应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予以救助。

对一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二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按不低于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万元。

三类人员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不低于65%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四类人员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不低于6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2万元。

此外,《实施意见》对倾斜救助内容进行了明确,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并规定当年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计入倾斜救助范围费用的时间可追溯到身份认定前3个月内。(记者 龚珏)

(作者:记者 龚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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