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成效显著

今视频(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今年以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继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着力打造鹰潭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截至目前,全系统共办结民生领域案件456起,罚没金额4761.37万元。7起案件入选省局“铁拳”行动典型案例,起到了良好的警示震慑作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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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星河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2022年3月份,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星河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之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鹰潭星河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系梅园翠林小区电梯使用管理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梅园翠林小区在用电梯18台,定期检验日期为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23日,鹰潭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发现,11台电梯超过定期检验期限未经检验仍在使用,遂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并报请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江西省特检院鹰潭分院提交了电梯定期检验申请表。在等待检验期间,为保障小区住户日常生活所需,当事人对电梯进行自检自查,自检合格的继续使用,存在隐患电梯停止使用。2021年12月9日,江西省特检院鹰潭分院对梅园翠林小区的电梯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7台电梯不合格。在立案查处过程中,当事人积极整改后,再次申请检验。经江西省特检院鹰潭分院检验,梅园翠林小区18台电梯均合格。

2022年3月份,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梯是我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出行工具,定期对电梯展开检查,是保障电梯安全的重要手段,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落实“五个一批”工作要求,坚决守牢特种设备安全底线,提升电梯安全运行质量,切实守护好群众“出门第一步、回家最后一程”的安全。

2.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市月湖区米奇文具礼品店等多家校园周边经营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4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月湖区米奇文具礼品店等多家校园周边经营单位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719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4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的整治行动中,现场发现鹰潭市月湖区米奇文具礼品店等多家校园周边经营单位面向未成年人销售“粑粑糖”、“死神1号”辣条、“骷髅软糖”、“血色口香糖”等零食,上述产品包装或标签标识明显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无底线”营销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同时向上述食品的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送案件线索移送函,对生产源头进行追溯。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标识内容创新,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以未成年人为消费主流的食品标识中,突出标注具有色情、暴力及其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推行无底线营销,违反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必须依法打击。校园周边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中小学生为顾客主体,应当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自觉抵制无底线营销食品。

3.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建琴水产配送中心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6月6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建琴水产配送中心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008.9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对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建琴水产配送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并抽样检验,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辣椒、豇豆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3月29日采购辣椒共5.2kg,进货价是11元/kg,售价是12元/kg;豇豆3.7kg,进货价是13元/kg,售价是14元/kg,辣椒、豇豆均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共计114.2元,违法所得共计8.9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且不能提供被抽检批次辣椒、豇豆的农产品达标承诺合格证等合格证明。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是整个食品产业的源头,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关乎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和百姓餐桌的安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乡镇食品经营门店等主体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行核查处置,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强化相关主体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保障农村百姓和景区游客“舌尖上的安全”。

4.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信江新区荣兴便利店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食品案

2022年6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信江新区荣兴便利店经营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变质“港式面包”、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4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对信江新区荣兴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预包装“港式面包”,内有8盒面包表面长有霉点,已腐败变质。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关系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牵动着千家万户。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查处本案对校园周边其他经营户起到良好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5.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伟伟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5月19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伟伟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2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伟伟生鲜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泡饼”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查,不合格批次“泡饼”,当事人共购进20包,已全部销售完毕且无法召回,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2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不合格批次“泡饼”的供应商资质证照及购进票据,但不能提供该批次“泡饼”的出厂检测报告及销售记录,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落实好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的行政处罚。

膨化食品、面制品的生产过程中,为保持良好口感,常常加入一些食品膨松剂,一旦过量使用就容易造成出厂糕点的铝含量超标,长期食用铝含量过高的食品,会对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四个最严”,重拳整治食品“非法添加”违法行为,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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