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公布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排污许可领域)

今视频讯 为深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强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执法监管,吉安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有效震慑排污许可违法行为,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收集整理了4起排污许可违法典型案例,现向社会公开发布。

吉安市某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生猪屠宰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9日,吉安市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生猪屠宰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的污水治理设施存在部分设备故障及管道破损等情形,均未及时修复,也未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现场对污水处理站贮水池和灌溉点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贮水池CODcr浓度:330mg/L、废水灌溉点CODcr浓度:336mg/L,两者均超过了企业执行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旱地作物标准(CODcr排放标准限值:200mg/L)。

【查处情况】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吉安市吉州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细化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

【启示意义】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形成震慑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要求,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切实履行依法排污的主体责任。

吉安市新干县某新材料公司稀释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2日至13日,吉安市新干生态环境局根据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报警督办单发现,该辖区某新材料公司外排废水在线数据显示:氨氮小时超标最高值达94.4mg/L;COD小时超标最高值达667.5mg/L,而后几小时后迅速降低至:氨氮7.6mg/L,COD 75.7mg/L的低排放范围。

随后新干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调取该公司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环保管理人员冯某多次将自来水管接入污水总排放口添加自来水对外排废水进行稀释处理。随后执法人员奔赴现场调查取证,对该企业污水总排放口和水质自动采样器2号留样瓶进行了采样。通过检测,留样废水与超标时段数据吻合。新干生态环境局利用非现场数据、视频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查实该公司通过稀释水污染物的形式掩饰超标排放的行为。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责令停产整治,同时依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细化标准,对该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为加大警示力度,同时依据省红黄牌警示管理暂行办法,将该公司列入黄牌警示管理。

【启示意义】一是及时掌握报警信息和异常情况,根据线索开展精准执法,提高科技化、智能化环境执法水平。二是通过移送公安、停产整治、罚款、黄牌警示等多种形式进行惩戒,有效实施了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重拳出击。

新干县某资源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设置车间排放口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4日,吉安市新干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新干县某资源有限公司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20年7月23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360824060773216U001V),属于重点管理类别,排污许可证中表7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中登记了车间废水排放口(编号为DW001),但该企业车间产生的废水经收集后通过水泵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在车间设置废水排放口。

【查处情况】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设置车间排放口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吉安市新干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第三十六条款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细化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未按要求设置车间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启示意义】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形成震慑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要求,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切实履行依法排污的主体责任。

吉安县双宸石料有限公司未填报排污登记表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4日,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对吉安县双宸石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碎石加工生产。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企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经调查,该企业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如实申报企业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查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启示意义】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对排污者管理的重要抓手,所有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者都必须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管理。2、该案反映出当前排污许可监管的力度,监管部门将继续大力推进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将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内容,倒逼企业进一步重视排污许可制度,否则将面临高额行政处罚风险。(记者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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