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一女子用姐姐身份证结婚,最后......

九江市德安县的李女士拿姐姐的身份证与丈夫周先生登记结婚,一晃30年过去,为了避免今后的麻烦,夫妻俩多次去民政局要求撤销结婚登记,但都无功而返。日前,德安县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发出“司法建议书”,终于化解了夫妻俩多年的心结,使压在他们心头的大石得以落地。 

故事要从1993年4月份说起。当时李女士还差几个月就年满20周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是她腹中已经有了周先生的孩子,且离预产期只有不到1个月。想到如若未婚产子可能在当地乡镇遭遇是非争议,在征得双方父母同意的基础上,李女士拿着姐姐大李的身份证,跟周先生一起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十几年,夫妻俩共同营造了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孩子也在茁壮成长,但是那张结婚证上的名字却一直让夫妻俩如鲠在喉。2008年,李女士和周先生在当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而早在1996年,姐姐大李也已经登记结婚。    

至此,周先生和大李名下,均有两次婚姻登记记录,明显违背我国法律规定。周先生夫妻开始多次去往民政局,要求撤销1993年的婚姻登记,但却被告知民政部门对婚姻没有调查权,应先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1月,周先生遂到德安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周先生与大李之间的婚姻无效”,理由为二人没有共同生活,未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而法院则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情形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三种。而周先生和大李在1993年登记“结婚”时,未有以上三种情形,故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但是针对“案中之案”,即冒名登记问题,法官立即前往周、李二人生活的乡镇调查取证,调取了当地农户成员册、派出所户籍档案等并前往周、李的孩子就读的学校进行询问,确认周先生所诉事实成立,即当年李女士确实是借用姐姐大李的身份证与之登记结婚的。法官还告诉记者,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民政系统的信息还未联网,所以在周、李二人补办结婚登记,还有大李登记结婚时,系统里未显示1993年的登记记录,使他们得以登记成功。根据本案事实,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彻底化解纠纷,德安法院依法向民政部门发出了2023年度1号司法建议书,建议撤销周先生与大李的结婚登记。  

德安县民政局接到司法建议后,对相关情况予以核实,于2月2日正式依法撤销了周先生与大李的结婚登记,这起近30年的“冒名婚姻”问题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道,婚姻登记,事关婚姻关系保护,关系到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无论是《民法典》还是之前的《婚姻法》,都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但是少数人出于种种目的,故意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婚姻登记,影响了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有违信用体系建设。每个公民都应当诚实守信,保管好个人身份信息,不将身份证随意借给他人使用,以免造成不必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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