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城管局关于开展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行道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人行道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鹰潭市城市管理局决定自2023年2月20日起开展人行道机动车违法停放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月湖区、高新区及信江新区)的人行道。

二、整治内容

(一)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停放机动车的行为。

(二)在人行道未按规定顺向有序停放的行为。

(三)在人行道长期占用公共停车泊位停放“僵尸车” 、报废车、商品车等行为。

(四)擅自设置、拆除人行道停车泊位和停车标识的行为。

(五)其他在人行道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行为。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

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人行道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应即停即走,对不及时驶离或拒绝驶离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及标准如下:

(一)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鹰潭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鹰潭市城市管理局行使市区内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三)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在禁止停放机动车的道路或者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届时,我局将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可通过关注“美丽鹰潭”微信公众号进入“智慧城管”进行处理;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机动车停放各项规定,规范有序停放机动车,做文明交通的践行者、守护者。

特此通告。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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