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民意
庐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也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世界地质公园、世界文化遗产,是展示江西乃至中国形象的窗口。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近日,该《条例(修订草案)》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攀爬、打钉损坏景观最高罚2000元
《条例(修订草案)》在原条例40条的基础上,新增7条,修改27条,删除3条,章名未作修改,修改后共6章44条。
加强对庐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方面,加大对牯岭地区未列入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未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但又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址)等的保护力度。
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问题,新增规定禁止刻画、涂污、攀爬、打钉等方式损坏景观、景物和设施的行为,并适当提高处罚幅度,增加违法成本。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自然环境。风景区内禁止下列破坏景观、植被、文物古迹、地质遗迹、地形地貌等行为:开山、采石、开矿;攀折、刻画树木和破坏植被、采摘花卉;在牯岭地区和其他景区范围内垦荒造地种植农作物和放养家禽家畜;燃放烟花、随地乱丢烟头或者在指定地点外燃放鞭炮、焚香、生火以及其他违规用火行为;捕杀或者伤害野生动物;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修坟立碑;损坏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其他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攀爬、打钉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观、景物和设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攀爬、打钉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观、景物和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牯岭地区严禁新建私房
规划和建设方面,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牯岭地区和风景区其他景点内除符合规划要求的保护、游览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设其他工程设施。
在风景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各项建设,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审批手续。
风景区内的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下列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九江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总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或者占地面积超过二千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景点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和景区内建筑面积超过八百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牯岭地区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牯岭地区和其他景区,不得将公房出售给个人。牯岭地区严禁新建私房。风景区除牯岭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严禁非本村村民新建私房;依法享有宅基地的本村村民确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其房屋选址、建筑面积、高度、污水处理设施等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遵守所在地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活动
提升风景区旅游环境质量方面,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打造智慧景区,根据需要建设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为游览者提供信息咨询、交通换乘、旅游投诉、旅游救援等便捷服务。
风景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应当在指定地点和规定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禁止胁迫、诱骗游览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禁止索要或者骗取游览者额外费用,禁止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在风景区内搭建帐篷、天幕等野营设施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禁止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禁止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风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以及擅自探险、攀岩陷入困境或者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相关组织和机构完成救援后,由游览活动组织者以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
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或者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风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损害风景名胜资源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编辑:黄山松
投诉热线:0792-8123451
投稿邮箱:1351457119@qq.com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