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化解历史遗留“办证难” 提升服务温度暖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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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 8月15日上午,萍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召开《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化解全市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会上,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刘喜介绍有关政策,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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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涉及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办证难”,已经成为群众当前反映强烈的“操心事”“烦心事”。市资规局高度重视、高位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为此先后成立了中心城区土地房屋产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不动产登记前期服务队,开展了解决房地产领域涉稳信访突出问题百日攻坚行动,近一年里累计上门服务企业50余个,化解不动产登记问题2000余件,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

关于化解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原开发建设单位已灭失的,可以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或由剩余合作方申请,或由业主委员会或以栋为单位选出的业主代表完善相关手续,或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不动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代为完善相关手续。

关于化解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经有权限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为开发建设单位按现状补办用地手续。

关于化解未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或不具备补办条件的项目,一定条件下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其中,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关于化解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问题

对1998年9月1日前的房屋可不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之后的房屋,在确保房屋基本符合消防安全前提下,可简化程序,完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应建未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限期修建或者补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对确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可以凭质量监督报告或房屋质量鉴定报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书面备案意见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关于化解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及行政罚款等问题

开发建设单位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及行政罚款等费用的,应依法予以追缴;确无法追缴到位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法研究解决,也可报经有权限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证缴分离”方式,在有关部门依法追缴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关于化解住房、土地被开发企业抵押及司法查封的问题

项目存在抵押或查封不能解除的,可由县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牵头组织协商,在确定处置方案后,由抵押权人或法院办理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或解封后,依法办理后续不动产登记。

关于化解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的问题

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可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用途登记,也可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后申请将用途调整一致;对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和公告后,可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对项目跨宗地建设有调整宗地需求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关于化解开发建设主体配合不积极、整改不到位、恶意欠缴税费的问题

对于开发商恶意欠缴税费且拒不配合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纳入失信名单,有关部门单位实行联合惩戒;追缴未果的由职能部门依法按程序申请法院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强制执行;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下一步,萍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联合其他有关部门持续开展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攻坚行动,推深做实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为萍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障。(王萍/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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