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保险公司收到何先生咨询,称其为其女儿投保了一份4月24日起保的意外伤害保险。5月19日,女儿因支气管肺炎入院治疗,出院后何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住院医疗费用,但理赔人员告知其未过疾病等待期,无法理赔。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经调查得知,何先生在保险公司为其女儿投保一份意外伤害保险,起保日期为4月24日,该保单约定疾病住院医疗等待期为自保单生效之日起30天。其女儿因支气管肺炎入院治疗时间为5月19日,未过等待期,故保险公司不能赔付。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再次向何先生解释了保险等待期的相关知识,何先生表示了解并撤销理赔报案。
【阳光财险投保提示】
通常意外保险都会设置一定的等待期,保险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赔偿的行为,也就是逆选择。
在保险等待期内生病,该项疾病不予理赔,但保单还是继续有效的。等待期只适用于第一个保险年度。对于可续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阳光财产保险江西省分公司消保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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