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宜春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地下停车设施销售备案产权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召开。市住建局四级调研员徐宁鸿对《管理规定》进行了解读。
徐宁鸿介绍,为加强地下停车设施日常管理,市住建局按照市政府部署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并结合宜春实际,经过深入调研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分析,协同市自然资源局草拟《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理顺地下停车设施权属,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平稳健康发展。《管理规定》共十八条,分别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销售备案及产权登记原则、税费缴交、职责分工等方面予以明确。
附《管理规定》主要内容:
1.本规定适用于袁州区、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下停车设施销售许可及不动产登记行为。
2.本规定所称地下停车设施是指地表以下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未计入地上建筑公摊的地下停车位(库),包括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配建地下停车设施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地下停车设施,不含机械车位。
3.地下停车设施原则上以“个”为单位销售备案及划分不动产单元,多层地下停车设施,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
4.地下停车设施登记的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加分摊面积组成,性质用途为车位(非住宅)。
5.商住用地配建(人防工程除外)地下停车设施、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地下停车设施,首次登记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配建的地下停车设施(含人防工程),登记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
6.地下停车设施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持一致。
7.地下停车设施属人防工程设施的不予办理销售许可手续。项目在确定了非人民防空工程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可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申请地下停车设施合同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
8.申请地下停车设施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等相关必要材料。申请地下停车设施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9.地下停车设施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登记费按每件80元收取;买受人需缴纳3%的契税,0.05%的印花税(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
《管理规定》》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依据有关情况可适时进行修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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