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变“保证人” 在他人借条上签字需谨慎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出借人为保证所出借钱款能够收回,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不少人出于情谊会同意在亲朋的借条上签字,由于实践中借条书写并不规范,很多群众不能准确区分“保证人”“见证人”的区别,可二者虽然仅差一字,但法律效力截然不同,一旦误签就极可能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0日,小李因水果店资金周转需要在同学小黄处借款5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清。为促成本次借贷,小李拉上好友小张见证,三人共同拟写一份借条,随后小李在借款人处签名,小张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条签订后,小黄向小李微信转账5万元。一年后,小李的店铺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借款5万元亦无力归还。经小黄多次催问,小李均未还款,故小黄将小李和小张二人诉至法院。

借条

今借到黄某某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是实,一年还。

借款人:李某某

担保人:张某某

2022年8月20日

小张在庭审中辩称:“钱不是我借的,是小李借的,我与本案没有关系”,在问及担保人处的签名时,小张称:“名字是我签的,当时应该是说要我做个见证,我也没仔细看,小李叫我签我就签了”。因小黄坚持要小李和小张承担责任,各方分歧较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李归还小黄借款5万元,并由小张在小李不能履行债务时,对该5万元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即表明了自己担保人的身份,作出了担保的意思表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的形式一般为:人保(保证)、物保(抵押、质押、留置)和金钱保(定金),本案中小张提供的是人的担保,即为保证。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因本案借条中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则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小黄的及时起诉,故小张需要在债务人小李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替小李履行债务以后,小张可以向小李追偿。

法官说法:签名是个人意思表示的体现,关系到责任的承担与否,需要谨慎对待。签名前应看清合同内容,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签字系为见证还是担保,切不可碍于情面而随便签字。确需签名时,签字后捺印指纹更能确保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可以更好规避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龙西玲、王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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