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区凤凰街道:情理入心化隔阂 法典助力促和解

2021年期间,谢某经营的超市在王某处购买春丝面条,王某已按约履行完毕全部供货义务,然被告一并未及时足额向原告结清货款。经核算,截至2024年3月,谢某仍欠王某货款人民币52836元未付。期间,王某曾多次向谢某催要。谢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为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利,于是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图片1

区法院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委派至凤凰街道沥江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接到委派后,社区调解员与法律明白人骨干第一时间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考虑到双方都较忙,调解员征得当事人同意互加了微信,以便于信息沟通,当得知谢某经营的超市是因为几年疫情影响及周边超市的扩张影响,加之王某等几个供货商都停止供货而造成经营出现困难使得货款支付不及时,而王某等供货商认为谢某拖欠货款而停止的供货,是谢某违约在先,针对双方的实际困难与原因。4月3日,沥江社区调解委员会约双方当事人在凤凰街道沥江社区网格法庭进行了一次面对面的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都不愿意做出让步且情绪也较激动,因此调解没有达成共识。作为全省百优法律明白人骨干的张君平及社区调解员并未放弃,仍坚持不懈地与双方通过电话、微信的反复沟通跟进,最终达成和解共识。

图片2

图片3

4月6日,双方再次来到凤凰街道沥江社区网格法庭接受调解,调解员以情理打动人心,法典释案相结合的调解法,通过情、理、法相融,引导当事人依法履约。在调解员和社区法律明白人的调解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货款以分期分段方式进行支付。

调解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支付价款之日,买受人不自觉履行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才视为买受人违约。(沥江社区 张君平)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