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房东擅进租屋被起诉 法官巧解心结解纠纷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租户杨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房东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其财产损失1500元,退还押金900元及房租900元,并退还水电费加价收取的部分930.15元且开具税务发票。杨某诉称,其租赁王某的房子于2023年12月到期,租期后两个月,其人经常在外地,一个月才去一趟租屋内。王某在租期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未经其同意,擅自进入租屋内,提前打包处理其私人物品,导致其财物丢失损毁。且王某为谋取私利擅自对水电费加价,按电费1元/度、水费4元/吨向其收取水电费,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庭审当日,双方当事人均到庭,考虑到案件标的额小,于是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起初调解并不顺利,王某称因杨某已明确告知其到期后不再续租,杨某又长期不在租屋内居住,因租屋内卫生条件很差,为了房子继续出租,其母亲才提前请保洁员去租屋内打扫卫生,保洁员打扫卫生时,其母亲全程在场监督,没有人拿杨某租屋内的物品,故不同意赔偿杨某的财产损失,押金要在扣除水电燃气费后退还剩余部分,水电费收取标准有合同约定。因双方分歧较大,为推动调解进展,法官遂分别找当事人做工作。调解过程中,杨某向法官倾诉其不愉快的租房经历。通过认真倾听杨某的心声才知,杨某并非真的在意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而是觉得王某擅自进入租屋内,侵犯了其隐私,却拒不认错,王某的态度,其无法接受。在知晓杨某的心结后,法官遂又找王某做工作,在法官的劝解下,王某认识到自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当之处,同意当庭向杨某道歉,并赔偿杨某损失。王某向杨某道歉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王某在扣除水电燃气费后退还杨某押金419元,另补偿杨某损失3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该起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房东与租户建立租赁合同关系后,租户通过支付租金方式从房东处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房东不应在未取得租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租屋内,否则则违反了合同约定,亦可能侵犯租户的隐私权。(朱秋凤、钱辰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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