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小麂,万载一男子把自己捕入“法网”。近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判处被告人傅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上缴国库;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案情回顾】
被告人傅某从某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套捕猎装置,放置于其家附近的山上,想通过这种方式猎捕到野生动物。2023年11月9日,该猎捕装置套住了一只麂子,当晚被告人傅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这只麂子卖给了他人,买家在离开的路上被设卡盘查的民警现场查获,随后民警在被告人傅某家中查获捕猎装置三套。经万载县森林资源保护中心鉴定,被告人傅某捕获到的野生动物为小麂一只,属于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000元;其使用的捕猎装置属于万载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中规定禁止使用的电子“猎套”。被告人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上缴违法所得1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明知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傅某到案后坦白,并积极退赃,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1.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有哪些?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3.何为情节严重?
(1)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2)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3)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示: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经济、生态资源,是人类生产活动重要的物质基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会危及野生动物的生存,对整个生态系统多样性也是一种破坏。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切勿因个人爱好或猎奇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必将接受法律的严惩。(万载县人民法院 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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