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7月7日凌晨4时20分,江西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十支队五大队值班人员被急促的电话惊醒,来电称,宜春北收费站现有一批“百吨王”车辆陆续下高速,由于车辆严重超载导致收费系统死机无法自动抬杆,请执法大队前往现场开展调查,大队执法人员接电后立即前往。
5时10分,大队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展开调查,据收费站人员描述,该批“百吨王”共计8辆,有5辆已通过OBU(车载电子标签)自动抬杆驶离高速,目前还有3台车辆由于吨位过大,导致收费系统死机无法自动抬杆,大队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一边联系宜春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直属大队前来联合查处,一边联系十支队一大队请求人员支持,充实执法力量。
5时20分,宜春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直属大队、一大队执法人员陆续赶赴现场,在了解情况后周密部署,精准分工,行动迅速,兵分两路,一路调查收费站滞留3台“百吨王”,一路迅速前往卸货目的地对已驶离高速5辆“百吨王”进行查处。最终交通执法人员在江西金辉锂业有限公司门口成功查处5台“百吨王”,一、五大队执法人员成功将8台“百吨王”及现场调查相关材料一并移交至宜春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直属大队进行依法处理。本次联合执法行动,各单位共出动执法人员16人,执法车辆7台,8辆“百吨王”全部落网,7月9日,8辆“百吨王”先后到宜春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根据《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第三章序号82规定:违法程度严重,超过限载标准50%的,责令改正,对超过限载标准的部分,处每吨5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每辆车均处于30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确需超限行驶的,应当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版)》第三章序号82规定:违法程度严重,超过限载标准50%的,责令改正,对超过限载标准的部分,处每吨5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案件评析】
高速公路出入口现场治超由于管辖路段较长,出口称重数据难以准确判定,入口往往来自外省收费站点采取非法冲岗上高速等多种原因,而违法驾驶员为躲避交通执法部门检查往往挑选凌晨时间段驶离高速出口,在处理此类“百吨王”事件中,仅靠自身大队执法力量势单力薄,如何克服这一短板,五大队借助兄弟大队和地方执法大队执法力量,采取共同查处、共同调查,各部门迅速集结联勤联动,极大保证执法时效,确保第一时间到现场,第一时间能查案。
【本案启示】
“百吨王”是指车货总重达100吨以上的严重超限超载违法货运车辆,被称为道路交通的“第一杀手”,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大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启动联勤联动机制,充实执法力量的同时,迅速锁定卸货目的地,极短时间内将所有涉事车辆全数查处。
在此次成功查获“百吨王”行动后,7月16日,大队执法人员到江西金辉锂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超限超载治理专题普法宣传。
大队从事中吸取经验,对事后进行总结,就如何克服并处理好管辖路段“点多、线长”的困难,加强执法力度,树立执法部门公信力,提升高速公路出入口超载超限治理归纳以下几点: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信息互通、监管互动、措施互补,形成共同打击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合力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措施,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拓宽协作领域,丰富协作手段,提高协作效率。
源头上找根本。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尤其是“团伙式”作案车队,对其违法手段等因素进行深挖式调查,从源头上找突破,从源头上下狠手,从而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威慑一片的良好法治效果。(五大队:姚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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