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不少车主为了方便,将财物放置在车内,殊不知,却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近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31日,周某伙同辛某(另案处理)商量一起去拉车门盗窃车内财物。当晚两人骑车从万载县城出发到达作案地点株潭镇。次日凌晨,周某和辛某发现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轿车驾驶室座位上放有大量现金。于是两人在旁边捡了一块石头将驾驶室的玻璃砸烂,将座位上的5扎现金共计49700元盗走,作案得手后两人返回了辛某家中。案发后,周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日益增多,“拉车门”“砸车窗”盗窃的案件也频频发生。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要增强防范意识,切忌将车辆当作“保险箱”,车内不要放置现金或其他贵重物品。停车尽量选择停车场或有监控覆盖的地点,人离车时,确保车窗关好,车门锁好,以免成为盗贼的目标。如发现被盗,应及时报警。(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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