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南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近期加大了对辖区内餐饮店的执法检查力度。尽管多数商家积极响应,但仍有个别店铺对垃圾分类工作敷衍了事。
近日,南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巡查发现,位于盱江南大道某餐饮店厨余垃圾未分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也没有设置分类标识,明显违反了垃圾分类的相关规定。此前,执法人员曾多次上门提醒,并给予了充分的整改时间,其仍未能认真执行垃圾分类规定。执法人员遂拍照取证,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经调查询问,商家对此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责令当事人一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避免污染环境卫生,并根据《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责任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
(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鼓励家庭投放前先滤去水份和不直接排入下水道;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前款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非家庭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南城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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