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举办2024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及其理论创新专家研讨会,会上“平台数据是否能够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这一话题引发专家学者热议。
“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高质量的司法保障。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也要防范‘商业秘密’概念边界的泛化”。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王迁在上表示。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各地司法实践,一项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三个构成要件,即秘密性、价值性和已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与会专家学者认为,现有法律及司法实践已为数据产品的相关权益保护提供了充分路径,不宜贸然创设对“公开数据产品”给予商业秘密保护的先例。
近期,一起涉数据权益保护的新类型案件引发关注。一位多平台经营的电商商家订购了某平台的“生意参谋”服务,并在商家的主账号下,为其他平台的某员工开设了子账号,用于商家的日常运营参考。不久前,该商家及某员工均被指控侵犯了某平台“商业秘密”。
在王迁教授看来,根据《生意参谋零售电商大数据软件服务协议》,涉案主体通过该电商平台认证过的子账户正常进行登录,很难说商家与其他的人员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登录生意参谋,而这些主体所浏览的信息,更是“生意参谋”信息的“冰山一角”。商业秘密的首要特征在于秘密性。如果网络服务器中存储的内容可以被在该网络中注册的普通用户所获取,即使这些注册用户需要使用付费取得的用户名和密码才能进入相关数据库,只要这些用户之前并不存在密切的联系,就说明以数据库形式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内容是面向不特定公众的,这些内容可以为不特定公众所知悉,从而无法作为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要对“保密措施”进行合理的解释,建议进一步明确涉数据产品在侵犯商业秘密问题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让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边界更加明晰。
见习记者 | 王葳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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