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上一些非法诊疗、违规用药活动,扰乱正常医疗卫生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今天公职律师通过新城监狱罪犯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谈谈如何营造群众良好就医环境,筑牢健康中国建设防线。
简要案情
罪犯堵某,男,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某监狱。
罪犯堵某自2019年起在网上非法销售肉毒素,他人下单购买后,堵某负责联系发货。2023年8月7日,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了购买人向堵某购买的三瓶肉毒素。经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扣押的肉毒素为药品,属于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在国内非法上市的产品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裁判结果
经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堵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药品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而销售,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据此,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公职律师说法
罪犯堵某的违法行为之所以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理由如下:
第一,肉毒素是一种神经毒素,根据2008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肉毒素应列入毒性药品管理,一旦在生产、进口、购进、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出了问题,就可能导致该产品质量缺陷,从而导致使用者出现头晕、乏力、吞咽及发音困难、呼吸肌麻痹等严重全身性不良反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罪犯堵某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第二,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药品管理罪;2022年3月26日施行的《解释》删去了“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规定,改为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据此可以理解为,罪犯堵某非法经营明知未取得上市或进口批准的药品,应该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公职律师提醒
近年来,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医疗美容的需求日益旺盛。一些人员为追求高额利润,非法出售肉毒素等医美产品,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罪犯堵某擅自出售在国内非法销售的产品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的处理,一方面给相关代购非法医美产品的人员敲响了警钟,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爱美人士选择医美服务和药品应审慎辨别销售人员和场所是否具有适格资质,避免上当受骗。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供稿:罗天)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