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宣判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主犯戴某兵获刑20年

2019年12月27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数罪并罚,判处组织、领导者戴某兵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至5万元不等,其中被告人裘某马还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兵曾因敲诈工地老板等被判刑和行政处罚,但他不思悔改,仍然以一起做工地业务获取经济利益为手段,网罗、笼络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不良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争抢、承接工地地材供应及土方拖运业务。为了争抢工地工程业务,2005年12月26日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戴某兵多次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行业造成严重影响,逐渐发展成为以被告人戴某兵为首,被告人裘某马、裘某禄、裘某保、裘某德、郭某阳及裘某强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熊某凯、陶某涛、戴某红及刘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兵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参加者依法对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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