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交通强省 江西首部水路交通地方法规下月施行

今视频(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 为加强建设交通强省,《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江西首部综合性的水路交通地方性法规。

2月21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王爱和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

王爱和说,《条例》共八章六十六条,分别是总则、规划与建设、养护与保护、港口与水路运输经营、水上交通安全、发展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理顺水路交通管理体制方面,《条例》明确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港航事务性机构、省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能,明确了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能。

为科学规范、高效节约利用港口资源,《条例》将原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使用六级以下内河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权限,下放给了设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了临时岸线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需要续期使用的,可申请续期一次且期限不超过一年。

针对江西省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水上搜救指挥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全省水上搜救工作,加强鄱阳湖、赣江、信江水上搜救能力建设;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水域实际情况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水上搜救指挥机制。

相关法律责任的设定上,《条例》规定,无权批准使用岸线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使用岸线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使用岸线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使用岸线的,对非法批准使用岸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明确港口经营人装载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和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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