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文颖 摄)
2月8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金融监管局联合召开《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省金融监管局局长韦秀长介绍《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安排。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邓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永亮,省司法厅副厅长凌云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省委宣传部对外新闻处处长黎峰主持新闻发布会。
央广网记者:当前,在地方金融监管立法缺乏上位法的情况下,我省在《条例》立法过程中把握了哪些原则?
凌云:目前,国家没有关于地方金融监管的上位法,省外也仅有四川、天津、上海、浙江等省市出台了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2017年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以及随后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是本《条例》立法的主要依据。在立法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坚持中央监管精神。金融改革发展是国家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央文件精神,赋予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监管职责,并要求各地方要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为重点,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补足监管法规短板,下大力气整治金融乱象、规范金融秩序。为符合中央文件精神,契合我省实际工作,《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日常监管职权下放至市县金融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第二,坚持法制的统一性。国家正在抓紧研究地方金融监管立法问题。为了避免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冲突,《条例》第二条作了衔接性的规定:“国家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处“国家对金融监督管理”的规定,指的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金融监督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要金融制度的基本规定。一旦国家层面对金融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我省《条例》的内容与之相冲突或者抵触,直接适用新的规定,保持了法制的统一性。
第三,坚持立法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条例》审查修改过程中,多次召开部门协调会和赴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了地方金融组织、基层部门、专家学者的建议意见。例如: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大家普遍反映金融机构出风险,往往风险源头在于高管,包括道德风险、经营能力不足风险等。为进一步防范地方金融风险,《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监管要求,履行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的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赋予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严把地方金融组织高管资质监管权。
总的来说,《条例》把握了法治要求,突出了监管实际,对于促进我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江西卫视记者: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请问《条例》如何通过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刘永亮: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是地方立法工作一个重要的着力点,也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所在。在常委会审议和立法调研过程中,提的比较多的一个意见,就是如何明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及界定他们的权限范围。为此,条例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如何建立我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界定清楚省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是保障《条例》顺利实施的基础。我们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中央要求,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在《条例》中明确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具体工作,依照《条例》规定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监管工作。
二是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关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地方立法如何设定,做到既有利于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降低执法成本,又切合实际,符合中央要求,是本《条例》立法过程中的难点,也是本《条例》的亮点之一。《条例》按照中央有关地方金融监管文件精神,借鉴《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诸如监管谈话、出具风险提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董事监事高管”作说明等切实可行的日常监管手段。针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可能引发重大金融风险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以采取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控制风险扩大的监管措施;在风险无法控制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经营活动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是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沟通协调。为了解决地方金融日常监管与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不对应的问题,《条例》明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风险防范与处置合力,把控地方金融风险。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加强与国家驻赣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建设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线上线下地方金融组织穿透式监管。
香港大公报记者:对江西金融业来说,发展不足仍是主要矛盾,请问《条例》明确了哪些措施促进我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邓勤: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血脉通,经济增长才有后劲。我们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认清当前江西地方金融发展现实,以《条例》为抓手,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动江西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在制定《条例》过程中,我们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广泛听取了基层部门和单位、地方金融组织及行业协会等各方意见,重点围绕调研反映集中的地方金融信息平台、地方金融企业征信体系建设以及非法金融组织、非法金融活动等重难点问题,反复沟通、深入研究,审慎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主要提出以下措施:
一是着力促进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金融工作。为进一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本行政区域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引导金融资源投向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支持开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等改革,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产品、技术、服务、管理等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二是着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为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实现“一站式”融资服务,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条例》明确提出,在省级层面建设和完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培育发展全省统一的企业征信服务机构。同时规定,人民银行在本省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接入征信系统,为地方金融组织查询信用信息提供支持。
三是着力保障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权利。地方金融组织提供的金融服务填补了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空白地。但在实际业务中,地方金融组织因法律地位不明,身份不清晰,无法得到金融机构享有的待遇与政策优惠,发展受到阻碍。为切实保障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权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融资业务办理抵(质)押登记等提供便利高效的行政服务,并可以将金融机构享受的相关政策给予地方金融组织。
江南都市报记者:地方金融组织规范经营对于维护区域性金融稳定至关重要,请问《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确定了哪些行为规范?
韦秀长:随着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壮大,地方金融组织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省《条例》借鉴中央监管文件,结合我省监管实际,从以下四方面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行为,保障地方金融健康发展。
一是明确准入要求。根据《立法法》规定及中央精神,地方金融组织设立条件属于金融基本制度,只能以法律的方式来制定,因此《条例》以指引性条款确定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资质,规定市场准入,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的金融业务。
二是明确行为底线。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组织金融风险防范主体责任,《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为底线,严禁“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地方金融业务”,督促地方金融组织严守风险底线。
三是明确报告义务。《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等材料;发生流动性风险、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不再经营相关地方金融业务的,按照规定提出书面报告。
四是明确信息披露义务。《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的风险,并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以醒目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向消费者或者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这一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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