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未经许可设立地方金融组织 将被取缔还要罚款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记者 陶望平)记者2月8日获悉,《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在江西省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者办理备案。

江西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与江西省金融监管局联合举行《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章瀚楠 摄

《条例》所称的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条例》规定,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处置责任,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未按照规定取得行政许可的,由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陶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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