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脱贫攻坚中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年,也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事实上,我国脱贫攻坚的重点在乡村,加强乡村脱贫攻坚扶持力度,无疑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百年奋斗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近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服务保障脱贫攻坚、促进法治乡村建设的若干措施》引起广泛关注,特别是在该项措施中提出依法惩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以及加大涉农民事、行政诉讼监管等12条“干货”,为全面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保驾护航。

在扫黑除恶上持续发力,方能为法治乡村建设创造清朗空间。近年来,随着我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农村贫困地区的深化和巩固,把持基层政权、破坏换届选举、垄断农村市场以及侵吞集体资产的农村黑恶势力已经得到极大的遏制和惩处,脱贫攻坚的成果、农民满意度逐步显现和提升,但黑恶势力的“根子”还需彻底清除,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还需彻底打掉,这就需要司法力量在农村持续发力、主动作为,在打击黑恶势力、打击农村扶贫职务犯罪上“再给力”,才能更好地保护法治乡村建设的健康“土壤”。

在保护农民权益上再“加码”,才能为法治乡村建设聚力凝心。贫困地区法治乡村建设的“软”核心要素在于提升农民法治意识和提升农民法治水平,并让广大农民知法、守法、用法。广大农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既有赖于宣传普及部门“怎么说”,更凸显于司法部门执法实践“怎么做”:“民告官”能打赢官司,老百姓看到的是权利平等;扫黑除恶真打、敢打,老百姓感受到的是依法治国的决心和毅力。这些司法实践,都需要司法力量的主动介入和积极作为,才能不断汇聚民心、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在农村法治建设上更赋情怀,才能让法治乡村建设更有“温度”。与城市法治建设相比而言,贫困地区农村法治建设更具复杂性和特殊性,也更多地体现出人情与法理、习惯与风俗之间的交错性。推进贫困地区法治乡村建设,则需要司法部门一方面在法律的公平性上“一碗水端平”,展现法律的“刚性”,另一方面要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动情”“晓理”,并充分给予必要的司法救助和人性关怀,积极参与贫困地区乡村社会治理,在乡村法制建设与社会治理中体现出法律的“柔性”和“温度”。

戴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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