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9号下午5点29分,梁广荣(化名)开着同事的新车途径南昌市湾里招贤大道天宁东路口。突然,一辆电动车横冲过来,撞了个正着。幸好,梁广荣是在信号灯放行之后刚起步,车速并不快。不过,这一撞造成的破坏力也不小,汽车左侧及车头部位,还有电动车都不同程度受损,电动车驾驶员也受了伤。梁广荣赶紧拨打了120和122,将伤者送往医院,并在伤者李国明(化名)家属齐声指责之下,无奈垫付了5200多元医疗费。
事发之后,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调取了监控视频。依据证据材料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交警部门认为,李国明(化名)驾驶车辆通过路口时闯红灯行驶,其违法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起全部作用,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其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因此,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事故中李国明(化名)负全部责任。
拿到这份认定书后,李国明(化名)十分的郁闷。他觉着交警认定不公,自己骑电动车被汽车撞上了,不管怎样,对方医药费总该赔偿。对于这样一个结果,梁广荣(化名)同样感到意外。能证明自己在事故当中没有责任值得欣慰,可接下来的事故赔偿问题,让梁广荣(化名)觉着棘手。同事的车是新购置的,事故发生后,便送到4S店修理,总共花费了八千多元。本来车是买了保险,因为对方负全责,赔付责任应该由电动车一方承担,可是,电动车又没有保险。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梁广荣(化名)选择提起诉讼,希望拿回之前垫付的医疗费和修车款。
李国明(化名)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当中,电动车是“弱势群体”。并且,自己在事故中受伤,是受害者,就算上了法庭,法官也不可能判他承担责任。因此,一开始,他不接受法院的诉前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审阅了案件材料之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对于原告来说,就只需要承担法定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出于化解矛盾,减轻双方诉累和诉讼成本的考虑,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法官释法明理,李国明(化名)最终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赔偿8800元。同时,他也深刻认识到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罗松瑞指出:在道路上行驶的主体都是有平等的路权的,不能因为你是非机动车和行人就享有特殊权利。我们要做到谁违法谁负责,平等的保护道路行驶的主体,真正的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人人遵从法治,敬畏法律。
据了解,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全责,并被机动车驾驶人告上法庭的在南昌尚属第一例。不过,从全国来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电动车被认定负全责,已经不再罕见!
如今,电动车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非常普及的一种交通工具。可随之而来的,是街头频频出现的电动车逆行、闯红灯、突然变道、不戴头盔、跟汽车抢道等等交通违法乱象。究其原因,电动车驾驶人的违法成本太低,相关法律规定对非机动车和行人有所保护,过去,执法部门在执法理念上也会有所倾斜。
在交通参与者中,非机动车和行人相对处在“弱势”,各方面有所倾斜有理有据,也是善意文明的一种体现。然而,这样的倾斜却被一些人简单曲解成了“我弱我有理”,并且成为了一种普遍的惯性思维。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夏秀渊指出:目前,从全国来看,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被判全责的案例频频出现,反映出大家已经认识到,不能让一些电动车驾驶人仗着我是“弱势”一方,我就可以无视交通法规任意闯红灯。实际上,这样一来就变成了一个反向的歧视。电动车在交通事故中被判全责屡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可见,这是堂生动的交通法规课,其标本意义不容小视。换言之,这起事故的处理结果,应该成为交警部门查处非机动车及行人交通违法的实践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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