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庐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下达《通告》。
为防止我市部分车辆私自前往湖北等重点地区接送人员,加大疫情输入、扩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我市车辆不得擅自前往湖北等重点地区接送人员;确需前往的,事前向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列明接送对象的数量及详细身份信息,单位或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批准。
二、经批准,往返湖北等重点地区的车辆返程后,由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严格落实人员隔离医学观察、车辆消毒等防控措施。拒绝接受居家观察、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未经批准,擅自前往湖北等重点地区接送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接送对象中有属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法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咳嗽等症状患者,确诊或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等“四类人员”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庐山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22日
九江庐山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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