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孩子由一方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现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吴某(化名)和王某(化名)系自由恋爱,1999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吴甲、吴乙、吴丙。2014年,二人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三个小孩均由吴某抚养,王某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吴某于2022年再婚,现需与妻子抚养4名子女。近年来随着物价增高,学习生活开支增大,吴甲已成年且有工作,吴乙和吴丙仍在上学,吴某暂无工作,无力承担吴乙和吴丙的抚养费。现吴乙和吴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2014年至今的抚养费。
【审理过程】
本案是抚养费纠纷,吴某和王某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三个小孩均由吴某抚养并自行支付抚养费,此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按照该协议履行。故对二原告要求王某支付离婚后至今的抚养费诉请不予支持。但考虑到现吴某和王某已离婚将近九年时间,小孩的学习教育、生活支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物价均发生变化,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考虑二原告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吴乙和吴丙抚养费各5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孩子的成长中既需要父母的爱与陪伴,也离不开物质基础的帮助,抚养费的支付应当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考量,希望每位父母在处理孩子问题上相向而行,多站在孩子的角度为孩子考量,尊重孩子的意愿,在能力范围内多帮助、支持孩子,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万载县人民法院 刘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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