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出台 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今视频客户端讯 12月27日,记者了解到,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南昌市出台《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水源地保护与管理怎么管、谁来管、如何管”等重点事项,明晰、压实了相关监管部门责任,厘清了市、县(区)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对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这为我市依法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地提供了有力支撑。

值得一提的是,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南昌市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同时,明确了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针对违反《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损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南昌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种植、放养畜禽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南昌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种植、放养畜禽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南昌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罗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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