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应进一步细化规范适用范围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审议民法典草案是本次大会的一项重要议程。5月19日,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她拟提交关于建议删除民法典草案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条款,她认为离婚冷静期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

全国两会前夕,离婚冷静期再次成为热议话题,这并不意外。自去年民法典草案审议中提出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以来,就一直极富争议。设计这一制度的初衷是避免夫妻双方轻率、冲动离婚,这份善意的制度得到不少人支持,但也有人持反对意见。此次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提出删除离婚冷静期的建议,就体现了反对方的观点。

之所以建议删除离婚冷静期,蒋胜男代表的理由是这项制度是“以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为此买单”。她认为,闪婚闪离、草率结婚离婚的人不足5%,大多数人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决定婚姻大事的。所以,法律不应该用少部分人的情况一刀切地对待整个想要离婚的群体。

那么,应如何让离婚冷静期制度既实现避免冲动离婚的初衷,又能适用于大多数人的情况?笔者以为,简单删除,或者以补漏的形式指出某些情形(如家暴)不适用于离婚冷静期,恐怕都不是最优选择。好的办法是进一步细化完善离婚冷静期适用条件和范围,确保其施行有更明确的边界。

比如,那些结婚时间很短的或者有过离婚经历的以及在一定期限内曾反复结婚离婚的夫妻,为避免他们草率离婚,就不妨适用离婚冷静期。再如,对于那些有未成年人子女的夫妻,出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样可以适用离婚冷静期。此外,对于那些一方因特殊生活困难而难以独立生活(如丧失劳动能力)的夫妻,基于夫妻间的互相扶养义务,也可适用离婚冷静期。

如果能对适用离婚冷静期的情形进行细化完善,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该制度避免冲动离婚的初衷,也可以有效避免大多数人为极少数人的婚姻问题买单。同时,细化完善后的离婚冷静期不仅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且从侧面回答了何为“不冷静离婚”,这就能最大限度减少妨碍婚姻自由的误伤或副作用。

尽管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计并非要限制婚姻自由,但如果忽视协议离婚申请的具体情形,一刀切地执行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一些人来说,这反而增加了离婚难度和离婚成本,继而对婚姻自由带来负面影响。众所周知,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实乃婚姻自由的两面,若离婚自由受到某种限制,结婚自由则不可能不受到影响。诚如蒋胜男代表分析的那样,对于婚姻,如果只有顺畅的进入机制,没有顺畅的退出机制,就会影响人们选择进入的意愿,让人们变得谨慎。

既要发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积极作用,又要防止它对婚姻自由造成负面影响,更合理的做法就是细化规范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只有离婚冷静期这项制度更具有精准的针对性,才能避免各种不必要的“扩大化”。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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