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刘荣松 记者 陶望平 实习生 张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需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赔偿资金使用情况要依法公开。
寻乌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实地查看补植复绿情况。姚卫东 摄(资料图)
近日,江西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对《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修订并印发实施。《办法》作出上述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等情况下,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在资金使用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统筹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工作。
宁都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用无人机监测下游库区水质情况。姚卫东 摄(资料图)
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按磋商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资金分配要求支付给相应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用于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相关工作。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鉴定评估费用,修复费用(包括替代修复费用),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补偿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补偿费用,修复方案编制、修复后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所需的必要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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