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安局发布重要通告!

南昌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法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一、返昌、入昌人员不接受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社区(村委会)的体温检测和排查工作,未如实向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社区(村委会)说明人员接触情况,未按要求进行隔离医学观察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病毒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以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不听劝阻举办婚丧嫁娶等各类聚餐活动以及其他各类人员聚集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地铁站、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

六、企业、场所、物业等单位及人员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其他决定、命令的;

七、殴打、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机构、政府部门、社区(村委会)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阻挠疫情防控工作的;

八、散布谣言,编造虚假疫情、警情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十一、以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的;

十二、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三、非法捕杀、收购、运输、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四、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它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五、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南昌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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