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空抛物拟入刑,再次引发社会对“头顶安全”的广泛关注。2020年广州市政协“有事好商量”民生实事协商平台第四期关注的便是高空抛物。从“谁来管”到“怎预防”,再到“难觅肇事者情况下的维权”,多位广州市政协委员结合调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纷纷对治理高空抛物建言献策。
治理高空抛物,堪称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事前事中事后的多个环节,而且还关乎从预防、监管到救济的诸多责任主体,不可谓不复杂。首先,有关监管。也就是说,哪些部门和单位对高空抛物负有管控的责任?民法典已明确,公安机关依法负有及时调查的责任;小区物管企业对防范高空抛物要有常态化的措施,否则就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其中,物管企业日常管理之难,无可回避。广州市政协委员房宜辉建议,有必要把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以及市工信局等多个职能部门纳入治理体系,形成工作的合力。
其次,有关预防。对高空抛物织密法律责任之网,不仅是为了惩戒和追责,也是为了有效预防。因此,在高空抛物入刑已进入国家立法进程的背景下,广州市政协委员张婉玲建议广州市人大修订或出台地方性法规,对高空抛物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震慑作用。现在,《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进入立法程序,即将出台。届时,防范和管控高空抛物势必会有更有效的抓手。
再次,有关救济。在依法重拳打击高空抛物行为的同时,救济的问题不容忽视。尤其对那些难以找到责任人的“无主案”,如何救济考验治理智慧。高空抛物通常属于意外事故,由建筑物使用人、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也属于一种意外。那么,借助商业保险,对建筑物使用人、管理人因高空抛物导致的损失给以补偿,有其合理的价值。对此,广州市政协委员张婉玲建议,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设立涵盖高空抛物责任在内的险种。
总的来看,治理高空抛物,一定需要综合施策。而所谓综合施策,就是既要覆盖治理的多元主体,也要覆盖治理的全链条。当人人有效地参与治理,破窗效应便难以发生,“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也就得到了根治。(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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