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即日起施行。
前后历经四次 修正或修订
记者注意到,《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自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此后历经4次修正或修订。
界定了禁止生产和经营使用的野生动物种类
此次修改将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内容写入,明确全面禁食的范围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等,界定了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野生动物种类,对食用野生动物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自然环境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全面禁止食用国家 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等
修改后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自然环境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食用野生动物最高可处野生动物价值20倍罚款
在处罚方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食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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