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采伐红豆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元春华 黄馨 龚晗璐 记者 陶望平)9月3日,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判决被告人甘某某缴纳补种管护红豆杉费用人民币16380元。
法院查明,2019年3月25日6时,被告人甘某某驾车载朋友卢某某及三个砍伐工,携带单手锯、镰刀、锄头、铁锹等工具,窜至乐安县谷岗乡与宜黄县黄陂镇西源村宜乐隧道口旁的锁虹组“剁脑丘”山场砍伐1株红豆杉,并将砍倒的红豆杉放在隧道口朝宜黄方向的右侧。
次日凌晨1时许,余某某驾车来到隧道口附近,以300元的价格收购这株红豆杉。后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树木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伐总蓄积为0.4293立方米。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至宜黄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9月23日,被告人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甘某某曾于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余某某曾于2016年5月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9月3日,法院还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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