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是重要的软实力和生产力。为提升我省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助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我省提出制定出台《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全文公布了《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江西营商环境日拟确定
草案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草案提到,确定每年11月1日为江西营商环境日,积极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亲商安商、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舆论监督作用,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优化营商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行政执法机关实行公示制
我省将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建立完善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机制,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政府产权纠纷,加强协调、督办。
在监管执法方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明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
草案还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不得以换届为由不履约
当前,地方政府失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为此,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并遵守下列规定: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严格执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以及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合同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此外,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国家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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